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公立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
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8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
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5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辦法第 2條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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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國民小學暨幼兒園為介聘教師,應經學校(含幼兒園)教師評審
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含幼兒園)向本府所組織之本縣教師甄試介
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注意
事項之規定辦理,達成介聘之教師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如
發現有教師法第14條第 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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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每年由本府組成本委員會,舉行公開介聘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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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應於每年本府指定日期前將教評會決議通過之委託介聘同意書填
送本府指定學校彙整後,再交由本委員會辦理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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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國民小學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
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 4類,幼兒園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 2類,
並依志願學校及積分高低辦理。其中國民小學暨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
師應依教師資格檢定或登記類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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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現任國民小學暨幼兒園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且無下列情事之
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及評議期。
2.92年 8月 1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
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介聘。
3.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
4.依據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
進用者,其申請介聘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5.聘約期滿或聘約未滿,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
之規定辦理。
(二)服務條件:
1.現職教師在目前任職學校實際教學服務(含商借(支援)教育
行政相關單位)滿 4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教學滿 2學期
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校長認定屬實,得申請介聘。但經教
師甄試錄取者,從其甄試簡章之規定。
2.留職停薪教師符合前款之規定,並經本府核准於當年 8月 1日
(含)以前復職者。(應於申請介聘時提出復職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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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師介聘他校服務,其積分採計及核給標準如縣內介聘申請表(如附
件一),申請表經受理後不得撤銷或更改,審查完成後公佈積分並限
期受理申請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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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師申請介聘應以目前任教階段別及所具教師資格為申請類別,若同
時具有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班教師資格者,應依其目前所佔缺額類
別提出申請,但普通班教師可擇一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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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應於當年辦理介聘積分審查日期前,檢具
左列各表件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逾規定期限不予受理。服務學校審
查通過後,依規定日期送交申請表辦理積分審查。
(一)教師合格證書。
(二)申請表乙份。
(三)服務證件(年資、成績考核、獎懲、進修研習、特殊事項、等其
他證明文件)。
以上證件除教師年資採計至 7月31日止外,餘一律採計至當年本府辦
理積分審查日期止,並應檢附正本以供審查,驗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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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應成立積分審查小組,公開審核申請人之積分,審查人員亦
得由本委員會推荐,主任委員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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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自願介聘之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介聘。經達成介聘之教師
,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
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
定議處,並於10年內不得再申請縣內介聘,相關人員名單由原服務
學校及本府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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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介聘之教師,如有虛報或不依服務條件規定申請介聘者,由本
府依情節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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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小普通班教師分為一般教師及行政教師(具有主任儲訓合格
證明者)。
(二)行政教師之介聘,由欲聘任學校校長於介聘作業資料卡(如附
件二)簽名同意後依積分高低依序公開介聘。如校長不續聘或
現職教師不願續任,應於當年度 4月底前以書面告知對方。
(三)國小教師暨幼兒園教師公開介聘順序:
1.幼兒園特教班教師
2.幼兒園普通班教師
3.國小特教班教師
4.國小加註英語專長教師
5.國小專任輔導教師
6.國小普通班教師:
(1)第一順位行政教師(取得同意書者)。
(2)第二順位行政教師(未取得同意書者)。
(3)普通班超額教師。
(4)普通班一般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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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教師申請介聘他校積分相同時,應依年資積分、成績考核積分、獎
懲積分、進修研習積分、生日(年長者優先)等條件依序決定先後
次序,以上情況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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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達成介聘之教師,應確實依結果辦理,並由本委員會通知於介聘完
成後 3日內,攜帶有關學經歷證件及介聘函至達成介聘學校接受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達成介聘學校發給聘書及通
知報到,並自當年 8月 1日到職起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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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介聘該校之教師,若發現有教師法第14條
規定之具體事實者,即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委員會審議。本委員會
審議調入教師如無教師法第14條第 1項各款情事,學校不得拒絕該
名教師調入。其連帶相關問題,提交本委員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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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處室主任職務由校長視學校校務發展需要自行安排。
特偏地區學校若有需求商借教師,請依「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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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超額教師之介聘,依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
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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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委員會開會討論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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