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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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國民中、小學教師,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
發或甄選者外,現職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各該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介聘。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介聘現職教師至其他直轄市、
縣(市)服務,應共同組織聯合介聘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組),並輪流
由其中一機關主辦;主辦機關應召集聯合小組會議,訂修聯合介聘作業相
關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現職教師申請介聘,以其已登記或檢定之下列科、類別為限:
一、國民中學:各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
二、國民小學: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專長教師
    四類。
三、幼兒園: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
    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
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
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
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
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
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