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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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殯葬設施設置事項之審議。
二、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之審議。
三、有關公墓埋葬骨灰以公共藝術造型設計之審議。
四、其他與殯葬設施設置、經營管理相關措施之協調、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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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民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農業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城鄉發展處代表三人(建築管理科、使用管理科、城鄉規劃科
各代表一人)。
四、本縣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本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本縣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本府相關機關代表人員應派獲充分授權且熟悉業務之科長級以上人
員擔任之。
本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時
,得補(改)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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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生命事業科科長擔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本會幕僚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處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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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因故均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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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專家、學者之委員外,得經其所屬單位同
意後,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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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本會之決議事項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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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對於審議之議案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或三親等內之姻親之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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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選派
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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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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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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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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