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嘉義縣政府九十七府研法字第0970040179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及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民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農業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城鄉發展處代表三人(建築管理科、使用管理科、城鄉規劃科
      各代表一人)。
  四、本縣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本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本縣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本府相關機關代表人員應派獲充分授權且熟悉業務之科長級以上人
  員擔任之。
  本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時
  ,得補(改)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生命事業科科長擔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本會幕僚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處派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