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社會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嘉義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嘉義縣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人民團體科︰掌理社區發展、人民團體及組織運作、社會活動、合作
    行政暨其他人民團體相關業務。
二、老人福利科:掌理老人福利、長期照顧、志願服務暨其他各項老人福
    利業務。
三、社會救助科:掌理社會救助、天然災害救助暨其他相關業務。
四、社會工作科:掌理社會工作制度、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及性騷擾防
    治、兒童及少年暨其他各項社會工作業務。
五、婦幼福利科:掌理兒童少年福利、婦女福利業務暨其他相關業務。
六、身心障礙福利科︰掌理身心障礙福利補助、機構管理、公益彩券盈餘
    等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業務。
七、勞工行政科:掌理勞工組織、福利、教育、就業安全、就業服務、外
    籍勞工、職業訓練暨勞工相關業務。
八、勞資關係科:掌理勞資關係、勞動條件、勞資爭議暨其他相關業務。
九、行政科:掌理本局各項法制、研考、文書、檔案、出納、採購、庶務
    、財產管理、資訊管理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本局置秘書、科長、專員、社會工作師、技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
書記。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副局長、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
管順序代行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嘉義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月十六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