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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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為實施平均地權,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特依平
  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嘉義縣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地政處為管理單位。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剩餘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含徵收費用、工程費用及貸款利息)。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
      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
  五、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六、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
      區發展建設管理費用(包含水、電費及環境管理維護費)。
  七、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必要費用。
  八、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九、縣轄內相關發展建設經費(含執行中特別預算相關支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支出之費用應辦理歸墊;第六款每年度支出之經
  費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實際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本基金應於嘉義縣縣庫設立專戶存管。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