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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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5日
  為實施本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
  均地權基金;其設置管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 預算法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
  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