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本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 均地權基金;其設置管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 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