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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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物,係指經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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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減徵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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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由本府將建物及基地座落面積列冊通知稅捐
稽徵機關辦理,登錄有變更或註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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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歷史建築物,自登錄當年(期)起減徵地價稅、房屋稅。減徵原因
變更或消滅者,其地價稅自次年(期)起,房屋稅自次月起恢復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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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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