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私有歷史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2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物,係指經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減徵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由本府將建物及基地座落面積列冊通知稅捐
  稽徵機關辦理,登錄有變更或註銷時亦同。

  私有歷史建築物,自登錄當年(期)起減徵地價稅、房屋稅。減徵原因
  變更或消滅者,其地價稅自次年(期)起,房屋稅自次月起恢復課徵。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