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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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私有歷史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2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歷史建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對已登錄之歷史建築,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輔助。
  前項登錄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歷史建築,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
  ,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私有古蹟、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
  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