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
素質,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本要
點。
|
二、本要點所稱本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係指本府地政處及本府各地政事務
所。
|
三、本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工友管理要點」之規
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四、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本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編制內協助辦理測
量之測量助理,其管理係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
五、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地政機關
之業務單位主辦;編制、待遇、福利等事項,由人事單位主辦;退職
、撫卹、人員之工作調動等事項,由事務單位主辦。
|
六、本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應依本府核定之設置基準予以
配置。
|
七、本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應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應具備下
列條件:
(一)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者。
(四)男性者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且經測量相關科系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丙
級(含)以上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或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
訓練達 6個月以上結業者,應予優先遴用。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除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應經 3個月試用,試
用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測量員予以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
考核合格者,予以僱用。曾在其他機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過失而離
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用。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如有未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一經查覺即予
解僱,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
八、在地政機關實際從事協助辦理測量工作,具有實際經驗一年以上,並
符合第七點第一項第(一)至(四)款規定者,得優先予以遴用,並
免予試用。
|
九、測量助理應協助辦理測量內外業工作,測量員並應按月提出測量助理
之考核報告,供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
十、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
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知書繕寫、地
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段圖、
地籍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註記、測量
儀器之管理、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及協助土地複丈圖、連
絡圖、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
、建物面積第一次計算,地籍圖複照、複製暨測量員臨時交辦之
測量內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
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量距、豎菱鏡或
標桿,選點、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設界標,記簿及協助辦
理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暨其他配合測量外業事務性工作事
項。
|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測量助理不得調派與
測量業務無關之工作,否則各該主管人員應予處分。
|
十二、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隨時辦理獎懲,
以激勵工作情緒,其應行獎懲種類由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自行核
定之。
|
十三、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得依
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
十四、地政機關編制內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各項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
,由所屬單位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其上級主管單位並應
定期實施業務考核,作成紀錄,供獎懲或年度考核之重要依據。
|
十五、本府因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
需要,得先協調各地政事務所視其業務情況統籌互調轄內各地政事
務所測量助理支援辦理,工作完成後歸建。
|
十六、為提昇測量服務品質,依「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
名額設置基準」第四點之規定,有關以測量組數核計測量助理配置
數額所僱用之人員,本府得依實際業務需要調整其任職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