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之規定訂定。
|
二、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之
任務如下:
(一)稽核本縣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之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
購法令。
(二)稽核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接受本縣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
補助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之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
三、稽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定高級人員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
宜,委員十至十七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具
有採購相關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經濟發展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農業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政風處代表一人。
(七)本府行政處代表一人。
(八)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九)本府水利處代表一人。
(十)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十一)其他具有採購相關知識之人員(士)若干人。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
費。
|
四、稽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稽核小組日常事務,稽核人員二人,由本府指定人員兼辦,協辦稽
核小組事務。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
|
五、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事項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之規定辦理。
|
六、稽核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
七、稽核小組召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八、審議案件時得就機關辦理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
資料,辦理稽核監督。並得請採購機關或有關單位提供資料及派員列
席說明。
|
九、委員至採購機關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
身分證明。
|
十、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如認為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
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是否符合規定,其結果應提會報告並
陳報縣長。
|
十一、稽核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理外
,應函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並予追蹤管制。
|
十二、稽核小組為因應業務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
意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
十三、稽核小組稽核之案件,應作成紀錄並逐案編號,由稽核小組核章後
,陳報縣長作最後裁決。
|
十四、稽核委員全年度針對個別稽核案件之稽核監督結果,就招標機關有
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作出具體判斷及論述,且內容具深度及廣度之
件數,除年度委員有異動者外,符合下列獎勵標準之一者,依該標
準發予禮券獎勵:
(一)稽核案件數達十二件以上者,核發新台幣五千元等值之禮券。
(二)稽核案件數九件至十一件者,核發新台幣四千元等值之禮券。
(三)稽核案件數五件至八件者,核發新台幣三千元等值之禮券。
(四)稽核案件四件以下者,核發新台幣二千元等值之禮券。
前項獎勵,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年度績效考核時,如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減除其件數:
(一)抽樣案件因稽核委員遲交稽核報告遭致扣分者。
(二)抽樣案件遭列出漏未發現之缺失。
|
十五、稽核小組經費正式編列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十六、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