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稽核委員全年度針對個別稽核案件之稽核監督結果,就招標機關有
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作出具體判斷及論述,且內容具深度及廣度之
件數,除年度委員有異動者外,符合下列獎勵標準之一者,依該標
準發予禮券獎勵:
(一)稽核案件數達十二件以上者,核發新台幣五千元等值之禮券。
(二)稽核案件數九件至十一件者,核發新台幣四千元等值之禮券。
(三)稽核案件數五件至八件者,核發新台幣三千元等值之禮券。
(四)稽核案件四件以下者,核發新台幣二千元等值之禮券。
前項獎勵,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年度績效考核時,如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減除其件數:
(一)抽樣案件因稽核委員遲交稽核報告遭致扣分者。
(二)抽樣案件遭列出漏未發現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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