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家庭教育政策,增進
    縣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六
    條,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設置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縣長、教育處長為當然委員,縣長為主
    任委員,處長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
  (三)弱勢族群代表。
  (四)社區代表。
  (五)教育及行政人員代表。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之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五、本會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主持之。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正副主任委員皆
    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代表或人士列席
    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八、委員有下列情事,提報本會討論,經本會之決議認定確有其事者,免
    除該委員職務,並自解聘通知書送達日起生效:
  (一)對各級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二)對各級學校有商業往來行為或經營各級學校用品者。
  (三)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本會針對前項各款事項討論時,涉入委員可列席說明,但表決時應迴
    避之。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可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

十、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