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查核代理公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公庫法第二十三條暨嘉義縣縣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
    十九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嘉義縣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係嘉義縣縣庫主管機關,為查核
    嘉義縣縣庫代理機關辦理代理公庫業務(以下簡稱代庫業務),以加
    強公庫管理並保障庫款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三、本要點查核對象為代理機關、代理機關轉委託代辦縣庫業務之金融機
    關(以下簡稱代辦機關)及各鄉(鎮、市)代收稅款處(以下簡稱代
    收稅款處)。

四、本局每年度辦理查核代理機關之代庫業務一次,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
    核之。

五、本局每年度得視業務需要或協同代理機關,不定期辦理查核代辦機關
    之代庫業務及代收稅款處之代收業務。

六、本局人員查核事項如「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查核縣庫代理機關業務報告
    表」所列項目(如附表)。

七、查核人員應將查核結果陳報業務主管,代理機關經查核若有缺失事項
    ,應通知該機關改善;代辦機關或代收稅款處經查核若有缺失事項,
    應由該代理機關監督及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得依契約終止其代
    辦或代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