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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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查核代理公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制定依據

1. 公庫法 中華民國098年05月06日 (現行法規)
  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經辦各級公庫業務,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
  查核。
  各級公庫主管機關查核代理銀行轉委託代辦機構之庫務,發現有違背契
  約情事時,得函洽代理銀行,由代理銀行依約處理。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對於代辦機構經辦之庫務,亦得隨時派員查核,發現
  違背契約情事時,應依約處理。
2. 嘉義縣縣庫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8日 (現行法規)
  縣庫經管本縣及縣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
  及其他財物,以嘉義縣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縣財稅局)為主管機關
  。
  縣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其他財物等保管事務
  ,應指定轄區內金融行庫為代理機關(以下簡稱代理機關)。代理機關
  代理縣庫以本府所在地者為總庫,縣市境內其他地區者為分庫或代收稅
  款處。
  代理機關未設分支機構之地區,應經本府同意後,得轉委託其他金融機
  構或郵政機關(以下簡稱代辦機關)代辦為分庫或代收稅款處。但仍由
  代理機關負其責任。
  前項縣庫之代理機關經本府遴選,送縣議會同意。
  代理機關經辦縣庫業務,本縣財稅局得派員查核之。各機關依規定非由
  代理機關辦理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必要時,本縣財
  稅局亦得派員稽核之。
  代理機關應監督其委託代辦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