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庫經管本縣及縣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
及其他財物,以嘉義縣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縣財稅局)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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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其他財物等保管事務
,應指定轄區內金融行庫為代理機關(以下簡稱代理機關)。代理機關
代理縣庫以本府所在地者為總庫,縣市境內其他地區者為分庫或代收稅
款處。
代理機關未設分支機構之地區,應經本府同意後,得轉委託其他金融機
構或郵政機關(以下簡稱代辦機關)代辦為分庫或代收稅款處。但仍由
代理機關負其責任。
前項縣庫之代理機關經本府遴選,送縣議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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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關經辦縣庫業務,本縣財稅局得派員查核之。各機關依規定非由
代理機關辦理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必要時,本縣財
稅局亦得派員稽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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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關應監督其委託代辦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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