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水利建造物搭排放水申請作業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排水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排
    水計畫書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管轄之河川、區域排水及其他排水渠道。

三、申請排水計畫審查,應填具檢核表(如表一)、申請書(如表二)、
    切結書(如表三)、承諾書(如表四),及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如表五至表七)。

四、前點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通知限期補正:
  (一)應檢附文件不齊全。
  (二)未依規定格式製作。
  (三)未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五、排水計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一)未依期限補正資料。
  (二)未製作排水計畫書。
  (三)未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經通知仍未繳  
        納者。
  (四)排水渠道水流量小、無常態性水流,或排放口上、下游各五十公
        尺範圍內維護管理不良造成淤積或危害排水功能,造成環境影響
        。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六、排水計畫書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證明文件,  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由本府廢止其許可:
  (一)使用情形與核准範圍不符。
  (二)排放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