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排水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排
水計畫書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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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管轄之河川、區域排水及其他排水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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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排水計畫審查,應填具檢核表(如表一)、申請書(如表二)、
切結書(如表三)、承諾書(如表四),及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如表五至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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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通知限期補正:
(一)應檢附文件不齊全。
(二)未依規定格式製作。
(三)未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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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排水計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一)未依期限補正資料。
(二)未製作排水計畫書。
(三)未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經通知仍未繳
納者。
(四)排水渠道水流量小、無常態性水流,或排放口上、下游各五十公
尺範圍內維護管理不良造成淤積或危害排水功能,造成環境影響
。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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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排水計畫書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證明文件, 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由本府廢止其許可:
(一)使用情形與核准範圍不符。
(二)排放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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