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應檢附之書件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交通部九十年七月三日交路發九十字第000四三號令訂定發布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九條規定。
貳、應檢附書件
一、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四、建築線指示(定)圖。
五、地籍圖謄本(應將基地範圍標示)。
六、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七、設置計畫。
  (一)設置地點。
  (二)設置方式。
  (三)停車場面積。
  (四)停車種類。
  (五)使用期限。
  (六)停車場使用管理事項:
        應含停車場進出管制方式、費率、停車場維護保養及環境維護方
        式等。
  (七)停車場內設置配置圖說:
        應含車位大小、車道寬度、迴轉半徑、車行動線、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行人安全維護措施及相關設施之配置說明。(比例尺
        不得小於三百分之一)
  (八)停車場出入口配置圖說:
        應含臨接道路寬度、數量、出入口車輛之管制設施及等候空間規
        劃之配置及說明。(比例尺不得小於三百分之一)
  (九)停車場交通動線圖說:
        應含基地進出場車行動線及其對場外車行及人行動線干擾情形之
        標示與說明。(比例尺不得小於三百分之一)
(十)停車場基地現況照片。
參、其他相關規定:
一、所附圖說均應按本府相關規定繪製,並應述明比例尺,並依比例尺繪
    製。
二、應檢附之有關書件請連同申請書裝訂成冊,共應檢送十二冊,檢附影
    本部分,均應附註「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附註:有關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申請書表格式、附件,登載於本府之【雲林
      縣政府公報九十二年九月份第十七、十九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