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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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應檢附之書件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11日

制定依據

1.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中華民國090年07月03日
  公私有空地之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以下簡
  稱申請人)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地方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變更時,亦同:
  一、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四、建築線指示(定)圖。
  五、地籍圖謄本(應將基地範圍標示)。
  六、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
  七、設置計畫。
  (一)設置地點。
  (二)設置方式。
  (三)停車場面積。
  (四)停車種類。
  (五)使用期限。
  (六)停車場使用管理事項:應含停車場進出管制方式、費率、停車場
        維護保養及環境維護方式等。
  (七)建築造型及量體圖說:應含建築物高度、建蔽率、景觀、植栽、
        綠化、色彩及與鄰近建築對比關係等相關檢討及說明,如設圍籬
        者,其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八)停車場內設施配置圖說:應含車位大小、車道寬度、迴轉半徑、
        車行動線、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人安全維護措施及相關設
        施之配置說明。
  (九)停車場出入口配置圖說:應含臨接道路寬度、出入口寬度、數量
        、出入口車輛之管制設施及等候空間規劃之配置及說明。
  (十)停車場交通動線圖說:應含基地進出場車行動線及其對場外車行
        及人行動線干擾情形之標示與說明。
  (十一)停車場基地現況照片。
  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或應備文件不合前項規定時,當地地方主管機關
  得通知限期補正或退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