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水門抽水站維護廠商年度評鑑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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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評估水門、抽水站等防洪設施之
    各項維護保養工作維護績效,特設置水門抽水站維護廠商評鑑小組,
    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定本縣所管轄各水門、抽水站維護保養工作之平時督導考核表
        。
  (二)對於各水門、抽水站之維護保養廠商進行年度評鑑。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水利處處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水利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具有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機電工程、機械工程等相關領域之專
        家、學者委員各一人。
  (二)上級機關代表委員三人(營建署、水利署及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

四、年度(以合約簽訂起始日為準)結束前二個月召開年度評鑑會議。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
    擔任主席。
    評鑑會議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不得開會,並有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受評廠商應將工作成果整理成冊並製做簡報及接受委員提問。

七、年度評鑑成績計算:
  (一)各鄉鎮市公所對於各水門、抽水站之維護保養廠商每季進行考核
        。本項考核評鑑結果佔年度評鑑成績所評比項目10%(督導考核
        表如附表一、二)。
  (二)本府對於各水門、抽水站之維護保養廠商每月進行平時督導考核
        。本項考核結果佔年度評鑑成績40%(督導考核表如附表三、四
        )。
  (三)本評鑑小組委員對於各水門、抽水站之維護保養廠商進行年度評
        鑑,評鑑成績由各委員所評分數平均數為本考核成績。本項考核
        結果佔年度評鑑成績50%(評鑑考核表如附表五)。
  (四)前三項加總計算之分數為總成績(評鑑成績總表如附表六)。

八、下年度為原維護保養工作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後續擴充之期間者,則
    年度綜合評鑑總分為八十五分以上(含八十五分)之廠商,可取得下
    年度合約優先議價權,議價不成本府得另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