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依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訂頒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府依工程會訂頒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二條規定成立
    雲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辦理查核工程品
    質及進度等相關事宜,查核範圍如下:
  (一)本府各處、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
        簡稱工程主辦單位)辦理之工程。
  (二)工程主辦單位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者。

三、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並
    置副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具有工程背景之參議或秘書兼任,協助
    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
    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採購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查核相關事務。
    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
    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之。
    前項查核委員由本府參議、秘書及各處推薦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之科長
    級以上人員派兼之;另外聘查核委員則由工程會建置之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查核委員專家名單遴選之,其中外聘查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在此限。
    未能自前項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並簽報縣長核
    定。
    查核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縣採購中心採購稽核課課長兼任總
    幹事,採購稽核課業務主辦兼任幹事。

四、查核小組領隊之任務為指揮整合查核作業程序、齊一品質語言、訂定
    查核缺失改善期限、重大缺失改善之查證。個案工程查核時,原則上
    由執行秘書領隊,若其因故無法出席時,由總幹事代理或自查核委員
    中推派一名擔任領隊。
    查核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查核會議時,應自覓其他查核委員代理,並告
    知執行秘書或工作人員。

五、工程主辦單位應於工程標案決標轉至工程會建置之「公共工程標案管
    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標案管理系統)上網覈實填報工程基本資料
    ,並於每月七日前登錄標案之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不得有提報
    不實或隱密不報之情事。未如期填報應填資料,經稽催仍未填報者,
    如無正當理由,承辦人記申誡一次以上處分。

六、工程標案查核之選取採隨機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先
    擇取辦理:
  (一)行政院列管公共建設計畫工程。
  (二)工程會交辦案件。
  (三)本府施政計畫列管工程。
  (四)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查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五)標案管理系統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工程。
  (六)標案管理系統施工進度填報不實之工程。
  (七)本府主管會報交查之工程。
  (八)審計稽核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九)輿論責難或有重大事故之工程。
  (十)全民督工通報嚴重缺失案件。

七、工程主辦單位接獲查核通知,應立即通知設計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
    師、監造人員及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
    全衛生管理人員到場說明,並備妥適當之會議場所。相關人員如因故
    無法配合到場,應事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故缺席者,應按契約
    規定處理。
    廠商非屬營造業者,前項專任工程人員應由負責人、授權代表或專業
    技師配合到場說明。

八、查核當日,工程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應準備書面資料包含
    :
  (一)預算書、工程契約書、圖說及歷次施工查核紀錄及缺失改善對策
        及結果表。
  (二)工程主辦單位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品質
        督導紀錄、缺失改善追蹤之執行、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
        理等相關文件。
  (三)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
        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查驗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
        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監造報表等相關文件。
  (四)承攬廠商之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檢
        查、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計畫、施工進度管
        理(進度落後應含趕工計畫)、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措施及
        專任工程人員督導紀錄之執行情形、施工日誌等相關文件。

九、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
    或鑑定。如因實際需要,得請專業技術顧問或相關公會等單位,會同
    進行取樣鑑定等事宜。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
    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
    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查核小組辦理抽查之材料及設備由工程主辦單位送至符合 CNS 17025
    ( IS0/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
    前項試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十、受查工程主辦單位應全程配合查核小組之作業,並提供車輛、材料送
    驗或工程項目檢驗、拆驗及鑑定等行政支援,所需費用由該機關相關
    經費支應。

十一、經查核小組查核發現施工品質嚴重缺失,應依契約規定對承攬廠商
      、監造廠商或專案管理廠商辦理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事宜:
    (一)經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予
          扣點時,每點最高扣罰新臺幣八千元。
    (二)經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可歸責於監造廠商或
          專案管理廠商者應予扣點時,每點最高扣罰新臺幣二千元。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工程主辦單位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
      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扣罰總額合計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十二、查核紀錄包含查核缺失、規劃設計問題及建議與其他建議等? 窗A
      工程主辦單位應督促設計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逐項檢討改善,並限
      期一個月內改善完妥,經工程主辦單位逐項確認改善完妥,報查核
      小組備查。缺失未能於期限內改善完妥時,工程主辦單位應於期限
      屆滿三日內正式函文說明具體原因向查核小組申報展期,否則依「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十三、工程主辦單位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予以獎懲。其建議獎懲標準
      如下:
    (一)查核成績評定未達六十分,且可歸責於工程主辦單位督導不周
          者,承辦人員記過二次,相關人員記過一次。
    (二)查核成績評定為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且可歸責於工程主辦
          單位督導不周者,承辦人員申誡二次,相關人員申誡一次。
    (三)查核成績評定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且查核缺失於規定
          期限前改善完成者,承辦人員予以記嘉獎二次,相關人員予以
          嘉獎一次。
    (四)查核成績評定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且查核缺失於規定
          期限前改善完成者,承辦人員予以記功一次,相關人員予以嘉
          獎二次。
    (五)查核成績評定為九十分以上,且查核缺失於規定期限前改善完
          成者,承辦人員予以記功二次,相關人員予以記功一次。
      前項獎懲標準同一標案年度內以獎懲一次為原則。中失砥會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辦理之查核結果得比照第一項獎懲,其獎懲次數不受前
      項限制。

十四、工程經查核小組評定為「丙等」者,工程主辦單位應依「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檢討疏失責任,採取適當處置,並
      填具「雲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成績列為丙等案件處置報告表」併
      缺失改善結果函覆查核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