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雲林縣政府府採稽一字第 1042000046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5點、第9點及第11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並
    置副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具有工程背景之參議或秘書兼任,協助
    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
    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採購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查核相關事務。
    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
    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之。
    前項查核委員由本府參議、秘書及各處推薦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之科長
    級以上人員派兼之;另外聘查核委員則由工程會建置之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查核委員專家名單遴選之,其中外聘查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在此限。
    未能自前項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並簽報縣長核
    定。
    查核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縣採購中心採購稽核課課長兼任總
    幹事,採購稽核課業務主辦兼任幹事。

五、工程主辦單位應於工程標案決標轉至工程會建置之「公共工程標案管
    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標案管理系統)上網覈實填報工程基本資料
    ,並於每月七日前登錄標案之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不得有提報
    不實或隱密不報之情事。未如期填報應填資料,經稽催仍未填報者,
    如無正當理由,承辦人記申誡一次以上處分。

九、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
    或鑑定。如因實際需要,得請專業技術顧問或相關公會等單位,會同
    進行取樣鑑定等事宜。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
    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
    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查核小組辦理抽查之材料及設備由工程主辦單位送至符合 CNS 17025
    ( IS0/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
    前項試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十一、經查核小組查核發現施工品質嚴重缺失,應依契約規定對承攬廠商
      、監造廠商或專案管理廠商辦理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事宜:
    (一)經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予
          扣點時,每點最高扣罰新臺幣八千元。
    (二)經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可歸責於監造廠商或
          專案管理廠商者應予扣點時,每點最高扣罰新臺幣二千元。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工程主辦單位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
      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扣罰總額合計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