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並
置副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具有工程背景之參議或秘書兼任,協助
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
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採購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查核相關事務。
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
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之。
前項查核委員由本府參議、秘書及各處推薦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之科長
級以上人員派兼之;另外聘查核委員則由工程會建置之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查核委員專家名單遴選之,其中外聘查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在此限。
未能自前項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並簽報縣長核
定。
查核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縣採購中心採購稽核課課長兼任總
幹事,採購稽核課業務主辦兼任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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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主辦單位應於工程標案決標轉至工程會建置之「公共工程標案管
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標案管理系統)上網覈實填報工程基本資料
,並於每月七日前登錄標案之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不得有提報
不實或隱密不報之情事。未如期填報應填資料,經稽催仍未填報者,
如無正當理由,承辦人記申誡一次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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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
或鑑定。如因實際需要,得請專業技術顧問或相關公會等單位,會同
進行取樣鑑定等事宜。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
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
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查核小組辦理抽查之材料及設備由工程主辦單位送至符合 CNS 17025
( IS0/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
前項試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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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查核小組查核發現施工品質嚴重缺失,應依契約規定對承攬廠商
、監造廠商或專案管理廠商辦理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事宜:
(一)經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予
扣點時,每點最高扣罰新臺幣八千元。
(二)經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可歸責於監造廠商或
專案管理廠商者應予扣點時,每點最高扣罰新臺幣二千元。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工程主辦單位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
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扣罰總額合計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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