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
    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依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
    行要點等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興辦事業計畫:指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許可使用之汽車運
        輸業場站、路外停車場。
  (二)汽車運輸業場站:指經監理機關同意立案之汽車運輸業所申請設
        置客運站、貨運站、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如保養廠、辦公室)
        。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
        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及相關附屬工程設施所需使用
        之土地。

三、本縣之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汽車運輸業
    場站及路外停車場使用,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書件乙式三份,向本府提
    出申請,由本府工務處為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會簽各相關單位進行書面
    審查:
  (一)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晝審查表(附件一)。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四)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件二)。
  (五)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六)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七)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八)興辦事業計畫書圖(如附件三)  。
  (九)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
        者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非農業用地者免附。
  (十)非本府權責審查事項(如附件四),申請者應先取得審查合格證
        明文件。

四、本府審查時應依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就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
    )、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等予以審查。

五、本府工務處於書面資料審查後應召集相關單位(機關)辦理會勘,並
    於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成所列查詢項目之
    查核,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後,為
    興辦事業計晝核准之決定。

六、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變更編定後,申請人應依照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
    於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編定,逾期未辦理者或有違反規定者,本府得廢
    止其興辦事業計畫,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七、興辦事業計畫內容如有任何更動,申請人應於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六
    個月內提出變更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本府得就變更所及部分逕予審
    查,逾六個月再提變更申請者,則需重提興辦事業計畫。

八、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後,其路外停車場應取得使用許可,其供公眾停
    車使用收費者,應於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九、興辦事業計畫用地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土地(參閱附件四規定),其計
    畫用水量或擴增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應依經濟部
    訂頒之「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提送用水計畫書審查並取得
    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同意文件。
    未達前項用水量者,免提用水計畫書,惟應取得下列合法水源證明之
    一:
  (一)有效地面水權或有效地下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
  (二)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
  (三)免為用水權登記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之虞所需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