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 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雲林縣政府府工運字第1026413136號函修正發布增 訂第9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九、興辦事業計畫用地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土地(參閱附件四規定),其計
    畫用水量或擴增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應依經濟部
    訂頒之「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提送用水計畫書審查並取得
    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同意文件。
    未達前項用水量者,免提用水計畫書,惟應取得下列合法水源證明之
    一:
  (一)有效地面水權或有效地下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
  (二)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
  (三)免為用水權登記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之虞所需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