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興辦事業計畫用地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土地(參閱附件四規定),其計 畫用水量或擴增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應依經濟部 訂頒之「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提送用水計畫書審查並取得 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同意文件。 未達前項用水量者,免提用水計畫書,惟應取得下列合法水源證明之 一: (一)有效地面水權或有效地下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 (二)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 (三)免為用水權登記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之虞所需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