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強迫入學委員會暨中途輟學學生督導會報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三)執行強迫入學作業要點。
  (四)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五)雲林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六)雲林縣強迫入學暨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目標:
  (一)推行國民義務教育,提高國民教育水準。
  (二)提供落實強迫入學作業之處理流程。
  (三)具體規範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工作執行內容。
  (四)充分掌握中途輟學學生動向,提高國民中小學就學率。
  (五)強化橫向資源單位聯繫,有效提升未入學及中途輟學適齡國民之
        通報及復學輔導與就學輔導轉介工作。
  (六)定期評估強迫入學執行作業,有效提升強迫入學執行成果。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三)執行單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本縣縣立
        高中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四、組織:
    為有效執行強迫入學作業,各相關單位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四條成立
    下列組織執行之:
  (一)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以鄉(鎮、市)長為主任委員,
        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二)學校及相關行政單位:應依法定職權範圍執行之。

五、對象:本計畫協助之對象,以下列五類適齡國民為主:
  (一)新生未報到者。
  (二)轉出未轉入者。
  (三)長期缺課者。
  (四)累計曠課七天以上之時輟時復者。
  (五)其他原因失學者。

六、作業內容:
  (一)各有關執行強迫入學工作之單位,應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之規定與個案情形,分別處理通報、轉介及追蹤輔導等工作。
        (處理流程如附表一)
  (二)各有關執行強迫入學工作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之工作項目按期
        實施。(作業規範內容如附件一)
        1.組織並召開強迫入學委員會。
        2.宣導強迫入學法令。
        3.規劃便利就學之學區。
        4.繕造入學名冊。
        5.通知及辦理入學。
        6.未入學適齡國民之處置。
        7.已入學而無故中輟或長期缺課之處置。
        8.轉學學生之強迫入學。
        8.經強迫入學而未復學之處置。
        9.復學適齡國民就學輔導處遇。
  (三)各有關強迫入學工作執行單位在執行強迫入學過程中,應依式填
        報「雲林縣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勸止書」(附表二)、
        「雲林縣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書面警告書」(附表三)
        、「雲林縣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行政罰鍰處分書」(附
        表四)、「雲林縣鄉(鎮、市)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書」(附
        表五)、「雲林縣鄉(鎮、市)適齡未入學及中輟學生家庭訪問
        表」(附表七),並按期彙整成果季報表(附表六)陳報本府備
        查。

七、經費:
    由本府編列經費支應。
  (一)本縣強迫入學委員會運作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各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所需運作經費由縣預算編列
        ,本府為協助各單位業務運作之順利執行,得視實際需要補助之
        。

八、考核:
    為促進鄉(鎮、市)交流學習並提升強迫入學執行成效,由本府定期
    辦理各鄉鎮市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考核及觀摩會(附件二)。

九、獎勵:
    對辦理強迫入學工作成效績優者予以敘獎或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一)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部分:
        1.業務承辦人:每年最高可記嘉獎2次,如有特殊事蹟,另案敘
          獎。
        2.委員會委員:若確實參與是項業務,可依其實際參與情形核議
          獎懲,每年最高可記嘉獎2次,如有特殊事蹟,另案敘獎。
  (二)配合辦理單位部分:指受委託承辦或協辦強迫入學相關活動之學
        校或單位績優工作人員。
        1.辦理全縣活動:辦理全縣性或縣內分區活動經考核績效良好者
          ,依據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稚園授權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敘獎。
        2.辦理鄉(鎮、市)活動:經考核績效良好者,承辦單位最多敘
          獎4人,敘獎額度最高嘉獎2次,協辦單位最多敘獎2人,敘
          獎額度最高嘉獎1次。
    以前列規定為敘獎原則,若有變更,將依實際情況辦理獎勵。

十、本計畫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