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三)執行強迫入學作業要點。
(四)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五)雲林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六)雲林縣強迫入學暨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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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
(一)推行國民義務教育,提高國民教育水準。
(二)提供落實強迫入學作業之處理流程。
(三)具體規範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工作執行內容。
(四)充分掌握中途輟學學生動向,提高國民中小學就學率。
(五)強化橫向資源單位聯繫,有效提升未入學及中途輟學適齡國民之
通報及復學輔導與就學輔導轉介工作。
(六)定期評估強迫入學執行作業,有效提升強迫入學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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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三)執行單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本縣縣立
高中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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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
為有效執行強迫入學作業,各相關單位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四條成立
下列組織執行之:
(一)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以鄉(鎮、市)長為主任委員,
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二)學校及相關行政單位:應依法定職權範圍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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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象:本計畫協助之對象,以下列五類適齡國民為主:
(一)新生未報到者。
(二)轉出未轉入者。
(三)長期缺課者。
(四)累計曠課七天以上之時輟時復者。
(五)其他原因失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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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內容:
(一)各有關執行強迫入學工作之單位,應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之規定與個案情形,分別處理通報、轉介及追蹤輔導等工作。
(處理流程如附表一)
(二)各有關執行強迫入學工作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之工作項目按期
實施。(作業規範內容如附件一)
1.組織並召開強迫入學委員會。
2.宣導強迫入學法令。
3.規劃便利就學之學區。
4.繕造入學名冊。
5.通知及辦理入學。
6.未入學適齡國民之處置。
7.已入學而無故中輟或長期缺課之處置。
8.轉學學生之強迫入學。
8.經強迫入學而未復學之處置。
9.復學適齡國民就學輔導處遇。
(三)各有關強迫入學工作執行單位在執行強迫入學過程中,應依式填
報「雲林縣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勸止書」(附表二)、
「雲林縣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書面警告書」(附表三)
、「雲林縣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行政罰鍰處分書」(附
表四)、「雲林縣鄉(鎮、市)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書」(附
表五)、「雲林縣鄉(鎮、市)適齡未入學及中輟學生家庭訪問
表」(附表七),並按期彙整成果季報表(附表六)陳報本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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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
由本府編列經費支應。
(一)本縣強迫入學委員會運作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各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所需運作經費由縣預算編列
,本府為協助各單位業務運作之順利執行,得視實際需要補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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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核:
為促進鄉(鎮、市)交流學習並提升強迫入學執行成效,由本府定期
辦理各鄉鎮市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考核及觀摩會(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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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勵:
對辦理強迫入學工作成效績優者予以敘獎或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一)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部分:
1.業務承辦人:每年最高可記嘉獎2次,如有特殊事蹟,另案敘
獎。
2.委員會委員:若確實參與是項業務,可依其實際參與情形核議
獎懲,每年最高可記嘉獎2次,如有特殊事蹟,另案敘獎。
(二)配合辦理單位部分:指受委託承辦或協辦強迫入學相關活動之學
校或單位績優工作人員。
1.辦理全縣活動:辦理全縣性或縣內分區活動經考核績效良好者
,依據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稚園授權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敘獎。
2.辦理鄉(鎮、市)活動:經考核績效良好者,承辦單位最多敘
獎4人,敘獎額度最高嘉獎2次,協辦單位最多敘獎2人,敘
獎額度最高嘉獎1次。
以前列規定為敘獎原則,若有變更,將依實際情況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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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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