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本細則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細則依強迫入學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為辦理本縣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簡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事宜 ,並督導預防國民中小學學生中途輟學,依強迫入學條例暨國民中小 學生輟學預防與復學輔導實施方案規定設置雲林縣強迫入學暨中途輟 學學生追蹤輔導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 )之通報及復學輔導,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