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保育類野生動物買賣審核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第一項
    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以加強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管理,特
    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末規定事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

三、本要點所稱可供買賣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九十
    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中新增物種者,
    包括:銀耳相思鳥、紅嘴相思鳥、灰胸藪眉、大陸畫眉、七彩唐加拉
    雀、綠色紅梅花雀、爪哇雀、九宮鳥及黃冠鵯,共八種。

四、販賣業者應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始得販賣。(申請書及
    申報清單格式如附表一、附表二)。前項同意之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期滿後需重新申請,始得繼續販賣。

五、販賣業者如有停業、歇業或變更登記者,應於核准後三十日內向本府
    申報。

六、販賣業者需於販賣時開具載明買受人、買受人地址,品名、數量、單
    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便用統一發票時需於「營業人蓋用統一
    發票專用章」乙欄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免用統一發票者改以備有流
    水號或編號之收據替代。
    前項販賣業者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製作交易總表並造冊相本府申報(交易總表如附表三
    )。

七、申請販賣業者,需依規定領有本府核發之鳥類、寵物等相關營業項目
    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並於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本府完成申請買賣
    者。

八、申請販賣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申請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清單二份。
  (四)切結書二份。

九、凡你購買者,於交易時應向販賣業者索取第六點第一項規定之統一發
    票或收據。

十、經同意之販賣業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者,本
    府得撤銷其原同意販賣文件。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