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綺雞」標章核發使用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雞肉產品產銷履歷制度,提升雞
    肉品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轄內具備產銷履歷驗證合格之肉品屠宰場業者、肉品分切業者,
    以使用本縣產銷履歷驗
    證合格之養雞畜牧場雞隻為肉品原料來源,得向本府申請使用「雲林
    綺雞」標章(如附件(1))。

三、申請使用本標章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如附件(2))。
  (二)雞隻原料採購契約書。
  (三)雞隻原料畜牧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四)屠宰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五)分切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六)雞隻原料畜牧場,當季藥物殘留檢驗合格證明影本。
  (七)肉品行銷計畫書。

四、申請案評審依據審核表(如附件(3))經本府各權責單位書面審核
    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實地查驗後,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五、經審查符合之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函一個月內辦理簽約手續(如
    附件(4)),每次簽訂合
    約期限二年,如有意續約者應於期滿二個月前重新申請。
    簽約完成後,首次申請本標章前應預估當季原料雞隻採購數量及所需
    標章數量,並配合本府
    藥物殘留抽驗。
    第二次申請本標章應併檢附前次實際採購原料雞隻數量及標章實際使
    用數量表。

六、本標章僅限使用於本縣轄內生產、屠宰、分切等過程中皆具備產銷履
    歷驗證合格之雞肉。

七、本標章之印製在本府未授權同意由申請單位自行印製下,由本府統一
    印製粘貼標章;如申請單位擬將標章圖樣套印於各種包裝、標示牌及
    宣傳資料上,應報請本府備查後得自行印製,套印之標章應與本標章
    規範一致,包裝上不得加印不合本標章意義之不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
    、混淆之字句。

八、本標章僅授予認定合格且經簽約的業者使用,其他業者產品之包裝不
    得使用或模仿,凡擅自使用或仿冒者將依法追究。

九、申請使用期間本府得隨時查核申請人使用本標章之情形,遇有下列情
    事之一,並經查證屬實者,即終止使用。
  (一)私自仿製本標章者。
  (二)未經本府同意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者。
  (四)於非產銷履歷產品使用本標章者。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單位查核及抽驗者。
  (六)經抽驗有藥物殘留不合格或不符衛生標準者。

十、申請使用本標章之產品如發生消費者使用糾紛或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
    等相關情況時,標章使用者應負擔所有賠償事宜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