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綺雞」標章核發使用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5月14日雲林縣政府府農畜字第0990502310號函修正發布第 2 點、第 3點、第 5點、第 6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農林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縣轄內具備產銷履歷驗證合格之肉品屠宰場業者、肉品分切業者,
    以使用本縣產銷履歷驗
    證合格之養雞畜牧場雞隻為肉品原料來源,得向本府申請使用「雲林
    綺雞」標章(如附件(1))。

三、申請使用本標章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如附件(2))。
  (二)雞隻原料採購契約書。
  (三)雞隻原料畜牧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四)屠宰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五)分切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六)雞隻原料畜牧場,當季藥物殘留檢驗合格證明影本。
  (七)肉品行銷計畫書。

五、經審查符合之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函一個月內辦理簽約手續(如
    附件(4)),每次簽訂合
    約期限二年,如有意續約者應於期滿二個月前重新申請。
    簽約完成後,首次申請本標章前應預估當季原料雞隻採購數量及所需
    標章數量,並配合本府
    藥物殘留抽驗。
    第二次申請本標章應併檢附前次實際採購原料雞隻數量及標章實際使
    用數量表。

六、本標章僅限使用於本縣轄內生產、屠宰、分切等過程中皆具備產銷履
    歷驗證合格之雞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