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減輕漁民生產成本負擔,促進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漁業永續發
展,透過補助漁民團體與漁民有關漁業生產相關設備及設施購置改善
,提高漁(船)筏航行及作業安全,提昇漁獲競爭力,增加漁民收益
,促進漁村繁榮,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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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輔導單位為雲林
區漁會、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及其他漁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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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滿三年,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漁民。如係
漁(船)筏業者,由雲林區漁會認定身分並輔導辦理;陸上魚塭養殖
業者,由雲林區漁會、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及其他漁民團體輔導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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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及限制如下:
(一)補助項目:
1.須符合現有漁業執照登載規模之引擎規格之柴油機。
2.須符合現有漁業執照登載規模之引擎規格之船外機(含漁塭用
)。
3.船用雷達。
4.船用衛星導航儀器。
5.船用漁探機。
6.船用通訊設備。
7.發電機。
8.餌料攪拌機。
9.水車(揚水機),以每公頃三臺為限。
10.抽水機。
11.自動給餌機。
12.空壓機。
13.簡易式白鐵洗蚵機。
14.漁獲起重機。
15.電子磅秤。
16.去魚鱗機。
17.吸鰻機。
18.條碼機。
19.大型真空包裝機。
20.腳踏式封口機。
21.高速鋸切機。
22.冰櫃。
23.組合式冷凍庫,每坪補助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24.光學鹽度計。
25.冷水機。
26.製冰機。
(二)限制:
1.前款補助項目之補助經費最高以三分之一為原則,且每戶最高
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2.所補助項目,其購買總金額低於新臺幣一萬元者,不列入補助
。
3.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起受有補助者,不列入補助。
4.陸上魚塭養殖業者,須持有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養殖漁業陸上
養殖放養申報書;漁(船)筏主亦同,且須於前一年度出海日
數達九十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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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符合補助對象漁(船)筏主(具有能力自籌配合款者),依其所
屬申請身分,攜帶身分證、漁業執照、前一年度出海日數達九十
日以上之佐證資料及私章等證明文件,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
向輔導單位申請。
(二)陸上魚塭養殖(具有能力自籌配合款者),依其所屬申請身分,
攜帶身分證、養殖登記證(至受理截止日前為有效件者;新核發
者須持有該證三十日以上)、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陸上養殖漁業
放養申報書及私章等證明文件,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向輔導
單位申請。
(三)各輔導單位於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即辦理審查作業。
1.各輔導單位於受理後應就是否具有漁民身分及是否符合申請資
格、項目等事項進行審核(如附件三),經初審後並研提計畫
書(如附件四)送本府審查。
2.審查相關資料至少應留存五年,以供查核。
3.若受理申請期間因養殖登記證期滿需換發者,得持原養殖登記
證及相關申請換發證明文件先行申請,並於受理截止後三十日
內完成補件,於受理截止日前未完成補件者,不予受理申請。
(四)本府針對各輔導單位所送計畫書,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合格後,簽
奉核定據以執行。
(五)購買漁業相關資材及設施設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內應填
列購買日期、購買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填明漁業資材設
備名稱、規格及牌型、單價和數量,如所購為船外機引擎時,應
另載明本機、引擎號碼,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章),送交輔導單
位,以利後續補助事宜。
(六)採購完成後,補助之漁業資材及相關設備設施由各輔導單位執行
驗收。驗收完成後應於該資材設備設施顯眼處標示農業首都Logo
及「各年度雲林縣政府補助」等字樣,並將原始開支憑證(如附
件五)(含開支請示單、支出分攤表、統一收據、驗收紀錄表、
補助印領清冊)等資料送本府審核,俾憑核撥補助款。
(七)本府得就各輔導單位及受補助者所購置之漁業資材設備設施進行
計畫考核及實地抽查(如附件六、七)。抽查比率以總件數百分
之五為原則,經抽查件數不合格率達百分之十時,應請該輔導單
位就受補助者進行全部複查後再報府備查。
(八)各輔導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於憑證送本府時,一併提送結束報
告(如附件八)及會計報告(如附件九)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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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本補助所購置之漁業資材及相關設備設施須為新品,並須檢
附統一發票(正本)、出廠證明(可以影本代替)。
(二)申請漁業資材及相關設備設施補助之單位或漁民,其所購置之漁
業資材及相關設備設施非新品,三年內轉讓或出售、虛報、浮報
、套購、因故退貨、廠牌、規格不符時,不予補助,如已獲補助
除應退回補助款,取消該受補助者下一年度補助之資格,並自負
相關法律責任。
本漁業資材機相關設備設施補助作業要點未規定者,本府得依內政部
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相關規定進行解釋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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