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一般廢棄物,分下列七種:
  一、巨大垃圾:
    (一)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
    (二)家戶修剪庭院之樹枝。
    (三)家戶個人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塊)之廢棄物。
  二、資源垃圾:
    (一)廢紙類。
    (二)廢鋁箔包及廢紙容器。
    (三)廢鐵類及廢鋁類(含鐵罐、鋁罐及其他鐵鋁製品)。
    (四)廢玻璃類(含玻璃容器及其他玻璃製品)。
    (五)廢塑膠類(含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
          烯、聚苯乙烯等容器及其他塑膠製品)。
    (六)廢乾電池。
    (七)廢輪胎。
    (八)廢鉛蓄電池。
    (九)其他經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公
          告指定之資源垃圾。
  三、巨大資源垃圾:
    (一)廢電子電器用品(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
    (二)廢資訊物品(電腦及其周邊設備或其他可回收再利用之一般廢
          物)。
  四、有害資源垃圾:
      指特殊環境用藥容器、農藥容器或其他符合有害事情廢棄物認定標
      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五、有害垃圾: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廢棄物。
  六、其他垃圾:經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指定之垃圾。
  七、一般垃圾:
      指前六款以外之一般廢棄物。本縣轄境內各機關、學校(含幼稚園
      及托兒所)、團體、社區及民眾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應依前項規
      定完成分類後,始得依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指定之時間或方
      式交付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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