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資源垃圾應依下列方式清除、處理:
  一、於資源回收日交付轄境內之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或委託清除
      機構之資源回收車清除、處理。
  二、依各地區設置資源回收分類規定,投置於資源回收筒(站)內。
  三、自行交付原販賣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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