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一般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清除、處理:
  一、於鄉(鎮、市)公所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清潔隊或
      受委託清除機構清除、處理;每包垃圾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
  二、投置於各鄉(鎮、市)公所設置之貯存設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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