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雲林縣轄內使用生煤及石油焦為燃料之工商廠場固定污染源,自本自治條
例施行日起一年後不得使用石油焦,二年後不得使用生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