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所有條文

為減少事業排放空氣污染物,維護國民健康,以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雲林縣轄內使用生煤及石油焦為燃料之工商廠場固定污染源,自本自治條
例施行日起一年後不得使用石油焦,二年後不得使用生煤。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本府不再核發固定污染源生煤及石油焦使用許可證
(以下簡稱許可證);已核發於有效期限內之許可證,不受前條限制;有
效期限屆至者,得於前條期限內展延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