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維護公文及陳情檢舉案件之保密
工作,特訂定「雲林縣政府加強維護公文及陳情檢舉案件保密工作應
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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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處理公文及陳情檢舉案件,除遵照國
家機密保護辦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切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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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文保密規定如下:
(一)各單位員工對於本府任何文書,除有法令允許公開者外,應遵守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二)公文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
(三)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話
資料。非經辦人員不得查詢業務範圍以外之公務事件。
(四)公文之核判、會簽、會稿、調卷時,不得假手本府以外之人員,
更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
(五)本府尚未發出之公文(內部簽、稿)、未定案之政策、計畫等,
應視為本府內部機密文書,非經長官批准,不得將其批示內容及
過程,影印、拍照、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交付及或以口頭、電
洽等方式告知使他人知悉。
(六)公文放置時,應背面向上或放於公文夾內,以防被他人窺視。
(七)下班或臨時離開辨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辨公桌抽屜或公文櫃
內並即加鎖。
(八)各單位就其主管事務性業務發表新聞時,應指定專人統一辦理。
有關政策事項,須事先簽報縣長核定,由本府發言人統一辦理;
未經核定,不得對外發表。
(九)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
務而持有之機密文件,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無繼續
保存之必要者,應依規定銷燬之。
(十)私人日記、通信(訊)、撰文及著作,其內容不得涉及機密性公
務。
(十一)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或已發
生洩密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報告。
(十二)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承辨或保管之機密文件洩漏、遺失或
判斷可能洩漏、遺失時,應即報告所屬主管及政風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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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情檢舉案件保密規定如下:
(一)各單位收辨陳情檢舉不法案件,應以「密件」處理,單位主管應
審慎區分,並督促收發人員以密件裝於雙封套內加封籤,交承辦
人簽收處理。
(二)承辦人處理陳情檢舉案件,不得無故積壓,陳核或送會時,應親
自持送或密封傳遞,防範洩密。
(三)為免會辦案件因受會單位處理洩露檢舉內容,承辨人應加註請依
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對檢舉人身分妥為保密,並
以密件信封加封籤蓋章後再傳遞,以示負責。
(四)受會單位處理密件公文,應於起封前先檢視封籤是否完整,視同
速件處理。
(五)各單位對陳情檢舉送會案件資料內容,或承辦人加註意見,報請
縣長批示案件過程,均應予保密,不得將處理結果逕行對外發表
或洩露陳情檢舉人住居所,以保護陳情檢舉人安全。
(六)對陳情檢舉案件須實施聯合稽查時,得由業務單位訂定專案保密
措施,據以執行。
(七)會同稽查陳情檢舉案件,須其他單位支援配合時,主辦單位對參
與人員應實施勤前教育,不得事先告知任務地玷,未經許可禁止
對外連絡,嚴守保密規定。
(八)各單位主管平時對屬員處理陳情檢舉案件,應督促依相關保密作
業規定辦理,對陳情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受理單位應予保密。
(九)受理陳情檢舉案件,須函知(復)陳情檢舉人或被檢舉人配合執
行事項,應分別行文及訂定期日辦理,不得同時並列或副本抄送
陳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住所,以免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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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辦人員及業務主管處理公文或陳情檢舉案件,違反本注意事項者,
應按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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