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
(二)一百年七月六日法務部法政字第一00一一0七七二七號函修正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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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確保本府公務機密維護,培養員工保密觀念,防止機密資料外洩,
並提昇員工對公務機密維護之警覺及施政之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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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式:
由本府政風處針對本機關特性、主客觀環境狀況,及其他因素,以生
動活潑自然方式配合實際發生案例,加強保密宣導,建立正確之保密
觀念。
(一)編輯刊物:以期刊、專輯、小冊、單頁刊物(如海報或壁報)等
,適時分發。
(二)專題演講:邀請專家學者,利用集會場合以演講座談、專題報告
方式辦理。
(三)訓練講習:對承辦、接觸機密業務人員按其性質,分類舉辦保密
工作訓練或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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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導內容:
(一)公務機密相關法規。
(二)公務機密維護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三)公務機密維護工作現存缺失檢討及策進作為。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檢討研析及補救措施。
(五)資訊管理使用安全,如:網路安全管理、系統存取控制…等。
(六)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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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密管制措施:
本府於處理機密文書流程時,對收發、登記、擬辦、會稿、繕校、打
字、裝訂、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燬、分發、印刷、複
製,應依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保密措施。
(一)文書機密維護:
本府處理機密文書,應遵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及依行
政院函頒事務管理手冊有關保密之規定,並注意公務人員考績法
及其施行細則、刑法、行政程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
辦理。有關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1.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
損害之事項。
2.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
事項。
3.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二)本府辦理公務機密事項,各承辦人應依規定謹慎核列適當機密等
級,並標示於規定位置(公文書標示於左上角);有關國家機密
之核定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一般公務機密之
核定應依「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且依下列原則辦理:
1.專責處理:各單位應指定稱職人員專責處理機密文書。
2.減少層次:本府機密文書由各單位主管拆閱後,退由收發人員
依照批示送交主辦單位,由密件承辦人員簽收承辦,並儘量減
少處理過程之層次及參與人員。
3.限制分發:機密資料之分發應以其職務上必須知悉或必須持有
之人員為限,非經核准,不得公佈或提供複製。
4.妥慎傳送:機密文書之分發,應使用雙封套,內層封套右上角
應註明機密等級,並加密封,於封口處加蓋「密封章」,再裝
入外封套送發。對外之傳遞,如屬「絕對機密」者由承辦人或
指定人員傳遞,屬於「極機密」、「機密」、「密」者,應雙
掛號函件或傳遞人員傳送。
5.安全保管:機密文書處理完竣後,應送檔案課歸檔,以集中保
管。將機密資料檔案與非機密資料檔案分開保管;於借調檔案
時並依相關機密檔案管理之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6.徹底銷毀:如需銷毀機密文書及資料時,應先繕造焚燬清冊後
,依規定會同政風處派員辦理,各單位應購置碎紙機處理平時
廢棄之一般公文、機密稿件或文書。
7.各單位不屬於機密等級之資料及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
作業文件,其內容有限制閱讀必要者,亦應審慎核定標示「限
閱」字樣。
8.各單位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
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對於上述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拒絕: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
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三)會議機密維護:
1.各單位主辦會議之議事範圍,若涉及機密事項者,應以秘密方
式舉行,並慎選會場服務工作人員,會議前應清查會場,防止
竊聽,竊錄之可能性。
2.重要會議之機密資料,主辦單位應註明機密等級並編號分發,
以便會後收回。
3.會前審查與會人員資格,限制非法定人員參與。
4.會中宣佈機密等級,要求與會人員保密,會後做到不猜測、不
談論、不傳告之規定。
5.重要會議紀錄之分發,以出席會議單位及有關之上級機關為限
,並應編號登記備查。
6.機密會議內容,以不發佈新聞為原則,如有必要須簽陳 縣長
奉核後發佈。
(四)通信機密維護:
1.電話交談應避免敘及公務上知悉及事關民眾權益之應秘密情事
,對於相關探詢或洽辦公務上應秘密之情事,應拒絕回答之。
2.行政處應定期檢查機關內部之電話線路、電話機、會議室以維
護通信機密,發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並通報政風
處,洽請有關單位派員處理。
(五)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
1.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與第十一條所定權利之處理
及第十二條所定違反規定之通知。
2.公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事項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
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4.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5.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6.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之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六)其他機密維護應注意事項:
1.對職務上持有或知悉之公務機密資料或民眾檢舉、陳情、申辦
之資料,禁止攜出辦公處所及外洩他人,並應善盡保管之責任
。
2.私人通訊或寫作不得涉及公務機密。
3.私人不得對外談論或發佈知悉之有關公務機密消息。
4.各單位主管必須對所屬員工加強保密宣導,以提高保密警覺。
5.凡具有機密性之廢棄字紙必須立即銷燬。應注意原資料內容,
是否涉及個人隱私及公務資料之外洩,不能再使用者應立即銷
燬。
6.各單位之公務處理涉及以下所例示之狀況者應以「密」等核定
之並應加註解密條件及保密期限:
(1)行政決定前應保密事項之案件在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
(2)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
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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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案保密措施:
(一)由政風處協調業務主管單位針對本府人事甄選、重要會議、工程
招標或其他易滋洩密事項,預先研擬保密專案措施據以執行,以
有效杜絕洩密。
(二)前款專案保密措施計畫之擬訂,內容應包括實施依據或目的、實
施期間(起訖日期)狀況研判(作業流程可能發生洩密之事項)
、防範措施、執行分工、附則,報經縣長核准後實施或經業務單
位參酌,並陳報法務部廉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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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作業程序:
(一)各種機密文件經業務單位區分機密等級後,由政風處協調業務主
管人員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以避免檔案庫管存大量待解密之密檔
案。
(二)處理機密文書應依規定加註解密條件,內容如下:
1.公佈後解密。
2.附件抽存後解密(適用於附件已完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標示
者)。
3.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4.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
5.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三)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以本府創稿之機密資料為限,對於受
領其他機關之機密資料不得代為辦理。
(四)受領上級或其他機關之機密文書資料,而無法預估變更或註銷時
限者,如認為確有變更必要時,得建議原發文機關參考辦理。
原發文單位對於受文機關之建議,應據實考慮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
1.原發文單位如不同意變更,可說明理由簡復建議單位知照,如
果同意變更,應通知正、副本受文單位變更之。
2.受文單位於收到原發文單位變更機密等級通知後,應調卷檢出
收文原件,用黑色雙實線劃去原列密等,註記新列密等或解密
,註銷字樣,寫明辦理日期及加蓋承辦人職章,以利備查。
(五)各種機密資料,核列機密等級時,應就有關因素預估保密時限,
註明保密年限或在某種情形,自動變更或註銷,其無法預估機密
等級變更或註銷時限者,應隨時注意,俟機密價值降低或消失時
,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註銷其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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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密檢查:
(一)由政風處會同業務主管相關單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保密檢查。
(二)狀況研判:針對本府實際狀況,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經常辦理公務機密之員工,其保密警覺程度。
2.機關之主、客觀環境及其各項保密設備。
3.曾發生洩密單位近期之改進措施。
(三)根據狀況研判擬定檢查實施計畫,經簽陳 縣長核可後實施;計
畫內容如下:
1.檢查目的。
2.檢查項目。
3.受檢單位與人員。
4.檢查人員編組。
5.檢查方式與程序。
6.檢查時間。
7.檢查結果處理。
8.行政支援事項。
(四)依據檢查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進措施,提出書面意見並填具檢
查報告表,簽陳 縣長核示後,協調檢查發現缺失單位確實檢討
改進,且列下次檢查重點,同時陳報法務部廉政署備查。
(五)每半年實施定期總檢查一次,不定期檢查視實際需要隨時實施。
(六)本府政風處應配合本府資訊管理所組成資通安全小組實施資訊安
全稽核;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以查核資訊系統及電腦檔案資料之使
用管理情形為範圍,並稽核其實施情形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現定
;檢核方式得為調閱有關資料、實地測試或檢查資訊軟、硬體設
備使用情形,並請資訊等相關作業人員針對內部稽核作業提供說
明,稽核結果陳報 縣長,發現缺失並應立即確實檢討改進,同
時陳報法務部廉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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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洩密案件之處理:
(一)發現洩密案件,屬於本機關者應即簽報 首長採取補救措施,並
應即知會政風處且依規定陳報上級,非屬本機關者,依規定陳報
上級。
(二)政風處查處洩密案件涉及貪瀆罪嫌時,洩密部分併同貪瀆案處理
,行政責任部分依機關獎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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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懲:
(一)本府員工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卓有成效者,得依具體事實簽
請 縣長予以適當獎勵。
(二)本府員工違反保密規定,致洩漏公務機密者,得按其情節輕重,
簽請 縣長依規定予以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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