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目的、時間、地
  點、數量、種類、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
  經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但施放的種類及數量在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以下者,得免申請許可。
  專業爆竹煙火於取得前項規定之許可文件後,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
  相關資料報請本府備查,始得運出儲存地點。施放作業前之儲存應於合
  格之臨時儲存場所內。其儲存場所及臨時儲存場所如在本轄內,亦需將
  相關資料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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