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目的、時間、地 點、數量、種類、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 經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但施放的種類及數量在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以下者,得免申請許可。 專業爆竹煙火於取得前項規定之許可文件後,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 相關資料報請本府備查,始得運出儲存地點。施放作業前之儲存應於合 格之臨時儲存場所內。其儲存場所及臨時儲存場所如在本轄內,亦需將 相關資料報請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