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
  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
  、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經發給許
  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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