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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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雲林縣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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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立時機: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縣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首長(主管)應即以書面報告本縣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
下簡稱會報召集人)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具體建議會報
召集人成立本中心及指定指揮官後,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即通知相關機關(單位)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
,本縣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得以口頭報
告會報召集人,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設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縣長
)擔任之,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二人由副縣長及
本府秘書長擔任之,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執行
秘書一人由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主管擔任之,襄助指
揮官處理災害應變事宜並輪值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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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設及組成:本中心依本作業要點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
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
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
陸上颱風警報。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水利局、工務局、民政局、
社會局、警察局,指派課員以上層級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
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
圈將於六小時後接觸本縣或陸上警戒區域已函蓋本縣。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本縣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
單位,指派課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震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五級以上、或震災影響
範圍為一個以上鄉鎮(市),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建設局、工務局、民政局、
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指派課員以上層級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
範圍逾二個以上鄉鎮(市),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本縣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
單位,指派課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三)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
A、火災、爆炸災害估計災害現場可能有十人以上傷亡、失
蹤,災情嚴重者。
B、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
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估計災害現場可能有五
人以上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建設局、工務局、民政局、
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指派課員以上層級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
A、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
重者。
B、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
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
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本縣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
單位,指派課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氣象站經觀測單日累積雨
量達二百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仍持續
發布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水利局通知消防局、工務局、民政局、
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指派課員以上層級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單日
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
報後,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水利局通知本縣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
單位,指派課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者:
(1)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2)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3)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水利局通知本縣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單
位,指派權責人員(二級開設-課員以上層級人員;一級開設
-課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二級開設:
A、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可能有十人以上傷亡、失
蹤、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B、輸電線路災害估計可能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
上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
供電。
(2)一級開設:
A、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B、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
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
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建設局通知本縣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單
位,指派權責人員(二級開設-課員以上層級人員;一級開設
-課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七)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
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
生之虞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農業局通知本縣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單
位,指派權責人員(二級開設-課員以上層級人員;一級開設
-課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八)土石流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發生估計可能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
者或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水利局通知消防局、工務局、民政局、
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指派課員以上層級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發生估計可能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者或造成交通阻斷,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且二十四小時
內無法恢復交通,有物資匱乏之虞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水利局通知本縣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
單位,指派課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九)空難
1.開設時機:
(1)二級開設: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現場可能有十人以
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亟待救助者。
(2)一級開設: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現場可能有十五人
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工務局通知本縣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單
位,指派權責人員(二級開設-課員以上層級人員;一級開設
-課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海難
1.開設時機:
(1)二級開設:本縣沿海海域(麥寮、臺西、四湖、口湖)內發
生海難事故,估計現場可能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亟待救
助者。
(2)一級開設:本縣沿海海域(麥寮、臺西、四湖、口湖)內發
生海難事故,估計現場可能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
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工務局通知本縣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單
位,指派權責人員(二級開設-課員以上層級人員;一級開設
-課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
(1)二級開設:陸上交通事故估計現場可能有十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
急待救援者。
(2)一級開設:陸上交通事故造成現場可能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
困急待救援,且於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交通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警察局通知本縣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單
位,指派權責人員(二級開設-課員以上層級人員;一級開設
-課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
(1)二級開設: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可能造成現場有人員傷亡,災
情嚴重有傷害生命或破壞、污染環境之虞者。
(2)一級開設:毒性化學物質造成現場人員一死或三重傷以上之
災害或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環保局通知本縣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單
位,指派權責人員(二級開設-課員以上層級人員;一級開設
-課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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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務分工: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消防局:
1.辦理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
事項。
2.災情傳遞彙整及緊急快速通報各有關單位成立本中心及處理重
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小組事宜。
3.負責災害現場人命搶救、傷患救護有關事宜。
4.災害防救(處理)資料之彙整及搶救過程之報告。
5.統合各縣市支援人員、民間救難組織等相關救災人力辦理人命
救助事宜。
6.辦理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通訊及照明設備等事宜。
7.督考各消防大(分)隊災害防救整備等事宜。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警察局:
1.辦理重大交通事故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災區現場警戒、治安維護、災民疏散、交通秩序維持、災區災
民疏散及調度警民力支援搶救和警政系統之災情查報等事宜。
3.災害期間防止物價波動、災區交通管制及運輸狀況之查報、外
僑災害之處理、應變戒備協調支援等事宜。
4.罹難者之勘驗及辨認。
5.傷亡人員之查報及造冊。
6.督考各分局災害防救整備等事宜。
7.災區災民疏散事宜。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民政局:
1.督導各鄉鎮市公所防救組織之功能。
2.辦理民政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3.辦理民政系統避難勸離、廣播等事宜。
4.災民收容所(縣屬寺廟)之指定、分配、佈置事宜。
5.協助罹難者辦理喪葬事宜。
6.災情嚴重時提供災民之法律服務等事宜。
7.辦理宗教團體及機構協助救濟、救助事項。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社會局:
1.督勘災民救濟金之簽撥核發及樂捐救濟款物之蒐集與發放。
2.災民收容所(縣屬活動中心)之指定、分配、佈置事宜。
3.災民收容站之設立、災民收容及房屋損毀調查與補助及善後有
關事宜。
4.安養院、福利機構災害處理。
5.協助災民申請相關之福利與補助。
6.辦理災害時救濟、救急物資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7.協調社會福利慈善團體及機構協助救濟、救助事項。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五)水利局:
1.辦理水災、土石流、旱災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督飭鄉鎮市公所限期查報、山坡防洪及災害管理及災後復原等
事宜。
3.水利交通搶修、災害查報及善後復原等事宜。
4.督導各鄉鎮市之工程搶險隊派遣調度事宜。
5.負責本縣堤防護岸之檢查養護及防汎搶修(包含器材儲備)與
災後復原等事宜。
6.負責辦理水利、河川設施搶修與災情查報及災後復原等事宜。
7.災害時動員相關專家技術人員及機械協助災害搶救相關事項。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六)工務局:
1.辦理空難、海難、重大工程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綜理建築工程公共設施、建築物(含施工中)工程災害搶險與
搶修協調、聯繫(含所需機具、人員調配)及復舊執行事宜。
3.彙整道路災情查報、聯繫搶修及搶險事項。
4.督導各鄉鎮市之工程搶險隊派遣調度事宜。
5.負責辦理道路橋樑搶修與災情查報及災後復原等事宜。
6.災害時動員相關專家技術人員及機械協助災害搶救相關事項。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七)建設局:
1.辦理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
業事項。
2.配合辦理漏油、漏氣緊急處理相關事項。
3.負責聯繫協助瓦斯、電信、電力、自來水等公用事業之災害搶
救與災情彙整傳報等事宜。
4.協調聯繫工業區、電廠防救災措施事項。
5.辦理國宅災情損失清查、統計事宜。
6.因災住戶倒毀、住宅復舊等事宜。
7.設置臨時住宅等安置規劃工作。
8.辦理受災戶臨時屋及國宅貸款之申請。
9.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鑑定事項及危險建築物限制使用或拆除與
即應補強事項。
10.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八)城鄉發展局:
1.負責規畫防災公園、綠地建置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九)農業局:
1.辦理寒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綜理農林漁牧災害之防護、搶修災情查報及善後復原等事宜。
3.辦理調查農林、漁、牧物及其他設施等之災害損失。
4.辦理調查漁船、船具、漁具及其他設施等之災害損失查報以及
災後復原等事宜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教育局:
1.辦理各級學校廳舍之查勘報告資料彙整傳遞。
2.各級學校廳舍整修暨防災教育及學生停復課等事宜。
3.災民收容所(縣屬學校校舍)之指定、分配、佈置事宜。
4.各教育機關、機構災害處理事宜。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財政局:
1.負責辦理災害期間救災經費之編審、籌劃及核銷、支付等事
宜。
2.協助農、工、商業資金融通及災民復建貸款等事宜。
3.通知稅捐稽徵處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宜。
4.協調保險機構辦理救災人員保險事宜及災害發生時之理賠事
宜。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二)主計室:
1.辦理災害防救(處理)中心、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等各項相
關經費之開支核銷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三)行政室:
1.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作業人員食宿事宜。
2.負責採購緊急搶救器材以及有關業(事)務執行聯繫等事宜
。
3.辦理有關災害法制答詢、訴訟及國家賠償等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四)計畫室:
1.辦理有關各項救災應變事項之追蹤管制等事宜。
2.督考各救災權責單位之簡報資料之製作。
3.督考各局室應變小組之運作情形。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五)新聞局:
1.負責各種災情及相關救災措施之新聞發佈等事宜。
2.負責各媒體記者之接待。
3.提供各有(無)線電視臺災情插播及宣導事項之連繫。
(十六)衛生局: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循醫療系統辦理有關受傷人員之災情查、通報事宜。
3.災害現場急救站之設立、運作及提供醫療資源等事宜。
4.辦理醫療、救護人員與救護器材、協助有關緊急醫療事項及
失蹤者家屬 DNA檢體採集工作。
5.辦理災區防疫、災民衛生保健工作。
6.各醫院、衛生所及衛生機構災害復舊處理。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七)環境保護局: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督導辦理災區消毒、廢棄物處理、污泥之清除、排水溝、垃
圾場之消毒。
3.災區飲用水之抽驗管制。
4.發動全民實施災後環境消毒除污及清潔工作。
5.辦理環境衛生藥品器材之支援供應,毒性化學災害處理。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環保業務權責事項。
(十八)人事室:
1.辦理災害防救中心進駐人員勤惰考核。
2.有關災害期間機關、學校上班、上課情形之發佈。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九)勞工局:
1.協助勞工災害之搶救及復舊工作等事宜。
2.災民之就業輔導。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地政局:
1.辦理有關道路、農水路、橋樑之維護、搶修(險)之測量、
會勘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一)文化局:
1.辦理文物古蹟災害搶救相關事宜。
2.災後文物古蹟之保存及善後處理。
3.辦理有關觀光景點災情查報事項。
4.辦理觀光景點災害搶修搶險事宜。
5.災後觀光產業復甦各項事宜。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二)稅捐稽徵處:
1.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三)海巡署四二大隊:
1.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2.海難之船舶、人員及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
助及緊急救護事項。
3.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二十四)雲林監理站:
1.負責救災車輛調度事宜。
2.災區災民疏散交通工具之調度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五)第四、五河川局:
1.負責管轄各河川水位之預警及傳遞、災情查報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六)後備指揮部:
1.協調派遣各地區軍事單位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2.負責指揮國軍支援搶救縣轄內各種災害等事宜。
3.協調調度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4.協調調度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七)臺灣電力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1.負責電力設施災害查報搶修及災害後復原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八)中華電信公司雲林營運處
1.負責指揮電信設施災害查報搶修及災害後復原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九)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1.負責指揮自來水管線設施災害查報及搶修及災害後復原等
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欣雲瓦斯公司:
1.負責指揮該公司石油氣管線路設施災害查報搶修及災害後復
原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一)鐵路局斗六站:
1.負責指揮鐵路設施災害之查報搶修及災害後復原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二)公路局工程處斗南工務段:
1.負責指揮公路橋樑設施災害之查報搶修及災害後復原等事
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三)臺灣中油公司雲林零售中心:
1.負責指揮油路管線系統災害之搶修查報及災害後復原等事
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四)糧食局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
1.負責辦理災民收容所糧食運送供籌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五)雲林縣農田水利會:
1.負責本縣農田水圳堤防護岸之檢查養護及防汎搶修(包含
器材儲備)與災後復原等事宜。
2.負責辦理農田水利灌溉水圳設施搶修與災情查報及災後復
原等事宜。
3.災害時動員相關專家技術人員及機械協助災害搶救相關事
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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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消防局,供本縣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執行
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
防局協助操作。但本縣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處理
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本中心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會報召集
人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單位)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
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
(三)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本縣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
(主管)報告會報召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單位)派
員進駐或撤離。
(四)本中心二級開設時,應指派課員以上層級人員輪值進駐;一級開
設時,應指派課長以上層級人員輪值進駐,如派遣有困難之單位
,須於本中心第一次災害防救準備會議時,提報指揮官裁決。
(五)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
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
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六)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單位)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
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
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七)機關(單位)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
協調及整合;但正副指揮官如因公無法常時進駐本中心,得由本
中心執行秘書代理之,掌握本中心災害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
災情,並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八)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
相關處置措施,送本縣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彙整、陳
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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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
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
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專員(課
長)或相當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
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
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運作,主動互相聯
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
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
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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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本縣災害權責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首長(主管),應即分別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
本中心並分別指定指揮官;或指定由其一本縣災害權責業務主管
機關,成立本中心並指定指揮官,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
協調。
(二)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本縣災害
權責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主管),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
人,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或另成立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並另行
指定其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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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中心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
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
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
自行辦理時,指揮官得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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