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設立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以稽核監督
    本市各機關之採購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市各機關係指本府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臺南
    市議會。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時,或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本小組
    得稽核監督該法人或團體。

三、本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本市各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
    令。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指定本府高級人員兼任,綜理稽核監
    督事宜;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處處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
    稽核監督事宜。置稽核委員若干人,由市長自本府各機關中具有採購
    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但因職務異
    動者,不在此限。

五、本小組設秘書單位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副召集人就本府秘書處內具有
    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人員遴選報府核派,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日
    常事務;幹事若干人,並為稽查人員,由本府秘書處採購企劃管理科
    指派人員專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小組日常事務;稽查人員若干人
    ,由副召集人遴選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報府核派兼任之,協
    辦執行秘書辦理本小組業務。稽查人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
    但因職務異動者,不在此限。

六、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小組設立機關人員兼任之稽核委員
    或稽查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七、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事項,應經召集人或其代理人指派(定)後為
    之,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向本小組提出稽核監督報告,經核定後函送
    採購機關。
    前項核定,得由本小組召開委員會議決定之。

八、本小組之成員有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
    未能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公正行使職權者,應解除
    其職務。

九、本小組作業,依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作業應注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本小組成員辦理稽核監督,確能發揮除弊功能績效卓著者,依規定專
    案敘獎。

十一、本小組發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