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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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
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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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本市東區、南區、北區、中西區、安平區及安南區之殯儀館
、火化場、納骨塔、南山公墓設施內之殯葬業務及管理要點研訂、葬
儀公會業務聯繫及殯葬業者規範等事項。
二、第二組:本市新營區福園殯葬專區、柳營區祿園殯葬專區、鹽水區壽
園殯葬專區之殯葬業務及管理要點研訂、葬儀公會業務聯繫及殯葬業
者規範等事項。
三、第三組:總務採購、出納、研考、印信、文書、檔案、財產、庶務管
理、機電維護、營繕工程、環境衛生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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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秘書、組長、組員、助理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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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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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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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
員代理之。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第一組組長。
三、第三組組長。
四、第二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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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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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所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人事管理員。
五、會計員。
六、相關承辦人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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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局轉陳本府
核定;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並副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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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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