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依學校衛生法規定置營養
  師,負責實施營養教育及學校午餐供應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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