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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家庭教育法第15條。
二、臺南市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貳、實施目的
一、針對不同文化之教養觀和多元家庭型態的需求,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
    實際照顧學生之人的增能機會,並結合較多元的親職教育內涵,提昇
    父母自身親職的能力,以兼顧孩子的發展及福祉。
二、藉由不同形式的教育方案和輔導策略,幫助重大違規、特殊行為學生
    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能夠了解並接納孩子不同發展階
    段的心理需求,並協助其發展良好的親子互動,提升擔負親職角色責
    任和教養子女的能力,以成為有效能的親職角色,培養身心健全的下
    一代。

參、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

肆、主辦單位:臺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伍、實施對象:具重大違規事件、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
    顧學生之人。

陸、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輔導層級(如附件)
    輔導層級乃藉由導師、輔導教師或輔導人員針對重大違規事件、特殊
    行為學生之主要照顧者,依其心理健康情形與親職困難程度,評估其
    在親職角色中的輔導需求,進而提供其適切的輔導層級與介入策略,
    主要分為下列三個層級。

柒、評估、轉介與輔導流程:(參如附件一)

捌、紀錄與追蹤
一、針對上述受輔家庭之親職功能及學生行為狀況,由導師記錄於學生輔
    導紀錄表,以掌握學生之生活現況並持續輔導。
二、輔導人員建立個案管理,填寫個案輔導紀錄,評估個案處遇成效並追
    蹤輔導。
三、輔導紀錄依保密作業原則建檔造冊留存,並於轉銜時移交下一銜接單
    位。

玖、聯結相關資源
    學校應適時連結相關資源網絡,進行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
    人諮商與輔導。相關資源參如附件二。

拾、保密作業原則
一、依行政院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二、學生之個案輔導資料基於保密原則,非經家長及學生同意,不得擅自
    提供與學生無關人員參閱及研究使用。
三、調閱人員應負保密資料之責,嚴禁將資料內容公開,以避免觸犯相關
    法律與行政責任,並尊重個人隱私。
四、如為配合學術單位研究需要,應事先徵得家長同意並簽署同意書後,
    再提供所填寫問卷或請家長接受訪談等配合措施。
五、接觸特殊個案的行政人員、老師及認輔志工,應遵守資料保密及專業
    倫理的原則,避免與無關的人員談論或散播相關訊息,如有必要應秉
    持匿名原則以保護個案,進行個案轉介時亦同。
六、有關學生個人資料的調查或會簽應避免指派學生傳閱,依公文密件處
    理流程由專人處理。

拾壹、預期效益
一、使學校能依照家長需求及對象,提供不同親職教育方式,建立親師合
    作機制。
二、使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透過學校建置之輔導措施,協
    助家長提升親職教養知能,發揮親職教養功能,使學生能有健全的成
    長與學習環境。
三、使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能了解諮商或輔導優先順序、所
    提供的適當策略、相關資源及保密原則,提供完善的計畫。
四、使學校能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
    人之專業服務。

拾貳、本計畫推動後定期依實際執行狀況修訂內容。

拾參、確實依計畫執行之學校,將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