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家庭教育法第15條。
二、臺南市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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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施目的
一、針對不同文化之教養觀和多元家庭型態的需求,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
實際照顧學生之人的增能機會,並結合較多元的親職教育內涵,提昇
父母自身親職的能力,以兼顧孩子的發展及福祉。
二、藉由不同形式的教育方案和輔導策略,幫助重大違規、特殊行為學生
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能夠了解並接納孩子不同發展階
段的心理需求,並協助其發展良好的親子互動,提升擔負親職角色責
任和教養子女的能力,以成為有效能的親職角色,培養身心健全的下
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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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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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主辦單位:臺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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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實施對象:具重大違規事件、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
顧學生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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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輔導層級(如附件)
輔導層級乃藉由導師、輔導教師或輔導人員針對重大違規事件、特殊
行為學生之主要照顧者,依其心理健康情形與親職困難程度,評估其
在親職角色中的輔導需求,進而提供其適切的輔導層級與介入策略,
主要分為下列三個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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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評估、轉介與輔導流程:(參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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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紀錄與追蹤
一、針對上述受輔家庭之親職功能及學生行為狀況,由導師記錄於學生輔
導紀錄表,以掌握學生之生活現況並持續輔導。
二、輔導人員建立個案管理,填寫個案輔導紀錄,評估個案處遇成效並追
蹤輔導。
三、輔導紀錄依保密作業原則建檔造冊留存,並於轉銜時移交下一銜接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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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聯結相關資源
學校應適時連結相關資源網絡,進行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
人諮商與輔導。相關資源參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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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保密作業原則
一、依行政院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二、學生之個案輔導資料基於保密原則,非經家長及學生同意,不得擅自
提供與學生無關人員參閱及研究使用。
三、調閱人員應負保密資料之責,嚴禁將資料內容公開,以避免觸犯相關
法律與行政責任,並尊重個人隱私。
四、如為配合學術單位研究需要,應事先徵得家長同意並簽署同意書後,
再提供所填寫問卷或請家長接受訪談等配合措施。
五、接觸特殊個案的行政人員、老師及認輔志工,應遵守資料保密及專業
倫理的原則,避免與無關的人員談論或散播相關訊息,如有必要應秉
持匿名原則以保護個案,進行個案轉介時亦同。
六、有關學生個人資料的調查或會簽應避免指派學生傳閱,依公文密件處
理流程由專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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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預期效益
一、使學校能依照家長需求及對象,提供不同親職教育方式,建立親師合
作機制。
二、使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透過學校建置之輔導措施,協
助家長提升親職教養知能,發揮親職教養功能,使學生能有健全的成
長與學習環境。
三、使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能了解諮商或輔導優先順序、所
提供的適當策略、相關資源及保密原則,提供完善的計畫。
四、使學校能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
人之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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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本計畫推動後定期依實際執行狀況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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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確實依計畫執行之學校,將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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