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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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家庭教育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
  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
  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經書面通
  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該管主管機關所屬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進行訪視時,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
  學生之人、師長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並得請
  求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前項受委託之機構、團體或進行訪視之人員,因職務上所知悉個案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
  或持有之相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2. 臺南市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5日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