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本要點依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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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開發之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
支援工業區(樹谷園區)(以下簡稱本工業區),已公告尚未出售之
土地之短期出租,除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
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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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單位)
三、本工業區土地之短期出租,由本局依據前臺南縣政府委託聯奇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辦理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樹谷園區)申請編
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計畫契約書委託聯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聯奇公司)辦理,並依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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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標的)
四、本工業區土地之出租依本局規劃開發圖說辦理,並按現況出租,申請
人應先行赴現場勘查,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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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對象)
五、依本要點規定承租本工業區土地者,以獲准承購本工業區土地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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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限制)
六、租用之工業區土地以供下列使用為限:
(一)因建築或安置工程須使用鄰地。
(二)因辦理與使用人所營事業相關之產品發表、展示或其他短期活動
。
(三)臨時堆置或裝卸材料、零件、成品或機械設備。
(四)堆置建廠時建築材料及施工機械。
(五)停車場所。
(六)報經本局同意承租之臨時性設施。
前項臨時性設施係指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及臨時性
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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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程序)
七、凡欲短期承租工業區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計畫書及申請書(如附
件一),向聯奇公司提出申請,經聯奇公司審核,報經本局同意後,
通知承租人繳納租金、保證金,並辦理租賃契約書簽訂事宜。
前項租賃契約書簽訂後,應辦理公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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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租金及保證金)
八、租用期限以月為單位,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承租人若有續租必
要者得展延之,其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前項有續租必要者,應於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前二十日,以書面向聯奇
公司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同意並報本局備查後得辦理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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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租金及擔保金收取標準:土地租金按簽訂租賃契約書承租面積乘以本
工業區審定價格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保證金按三個月之土地租金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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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款方式及簽訂租賃契約書)
十、承租人於接獲聯奇公司通知承租後,應於十日內向指定行庫帳戶繳清
擬承租之所有月租金及保證金,同時簽訂租賃契約書。
保證金按三個月之土地租金收取,期滿後若無本要點第十四點及第十
五點規定之扣款事宜,則該保證金予以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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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租賃契約)
十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者,本局得終止其租賃契約:
(一)承租人不依核定之租用計畫書使用時。
(二)承租人將承租土地一部分或全部轉租或轉借與他人使用時。
(三)承租人有任何違反法令規定之行為時。
(四)承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時。
(五)承租人有其他妨礙聯奇公司或其他區內興辦工業人或土地所有
權人之行為或有妨礙之虞時。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租賃契約書所規定之行為時。
(七)原獲准承購之工業區土地產權移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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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土地租賃期限內,若承租人承租之土地有其他興辦工業人提出購地
申請,聯奇公司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是否申購,若承租人於接獲聯奇
公司通知文到十日內未獲回覆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購權,其租賃契
約效力至通知日後一個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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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權利義務歸屬)
十三、承租人法律責任:
(一)承租人應遵守一切法令規定,如違反法令規定或有任何侵害第
三人權益時,概由承租人負責解決並負擔所有發生之法律責任
及費用。
(二)承租人不得於承租土地或其間遭置放違禁品、有害物質、嫌惡
物品或易燃易爆等物品或其他不當之使用,如有違犯致釀成災
害或觸犯法令規定者,均由承租人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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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承租人應善盡維護及保管租賃之土地,租賃期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
,應清除地上物並回復原狀交還,不得要求任何地上物之拆遷補償
。租約期滿後若地上尚有留置物,則視為拋棄所有權,聯奇公司應
逕代為清理拆除,其所須費用由保證金內扣抵,餘款無息發還,上
述清理拆除費用如有扣抵不足,承租人須負擔該筆費用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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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租賃契約終止時,租金及保證金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承租人因第十一點而被終止租賃契約時,已繳交之租金及保證
金概不退還。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自行終止租賃契約時,已繳交之租金不退
還,保證金依第十四點規定辦理。
(三)因第十二點而終止租賃契約時,已繳交之租金扣除計算至通知
日止,其餘已繳租金按賸餘日數折算無息退還,保證金依第十
四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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