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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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樹谷園區)土地短期出租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4日

制定依據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7日
  產業園區內之使用人因下列原因,得以書面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短
  期承租同一產業園區產業用地或建築物:
  一、因建築或安置工程須使用鄰地。
  二、因辦理與使用人所營事業相關之產品發表、展示或其他短期活動。
  三、臨時堆置或裝卸材料、零件、成品或機械設備。
  四、其他臨時使用。
  前項租用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展延之;其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