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十一點規定辦理本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以
    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設本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二)決定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並處理相關爭議。
    (三)處理難以判定保存年限之檔案。
    (四)決定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時之處理方式。
    (五)決議機關永久保存檔案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六)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珍貴文書。
    (七)辦理國家檔案蒐集與審選入庫。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
    任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科、室主管(或副主管)派兼之。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
    家、本機關退休人員列席,並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五、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
    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秘書室負責辦理。

七、本小組各項兼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