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應依鑑定目的、檔案性質、數量及範圍,採下
列一種或數種方法為之;必要時,得成立鑑定小組:
(一)邀請學者專家鑑定。
(二)邀請利害關係人參與分析。
(三)邀集業務單位會審。
(四)進行檔案內容實地審查。
(五)選擇代表性檔案審查。
(六)舉辦公聽會。
(七)公開資訊徵詢大眾評論。
(八)選擇鑑定基準進行檢核。
(九)辦理焦點群體座談。
(十)調查或訪問相關人、事、物。
(十一)其他適當方法。
檔案對民眾權益之維護具重大影響者,得優先採取前項第二款、第
六款及第七款之鑑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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