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辦理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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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台南市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辦理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
    作業效率,並維持工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在台南市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內,由台南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負責維護供公共使用之道路、人行道及其
          附屬工程(如雨水下水道等)。
    (二)挖掘道路:道路因新設、拆遷、換修管(纜)線及其他用途有
          挖掘情事者。
    (三)申請人:指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單位、工業區內廠商或其他需
          求者。
    (四)管線:指電力、電信、自來水、污水、油料、天然氣及有線電
          視等管(纜)線。
    (五)管線單位:指公民營電力、供水、電信、能源等其他既有地下
          管線之主管單位。
    (六)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申請人委請本府代辦道路修護工作所繳
          交之費用。
    (七)假修復:申請人於道路挖掘部分鋪設至少五公分厚度之簡易瀝
          青混凝土且與原道路路面保持平整者謂之。
    (八)緊急性挖掘:指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電力、電信及其他
          管線之重大損壞或故障緊急搶修需挖掘道路者。

三、本府辦理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作業前,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一式二
    份,連同工程計畫書提出挖掘道路申請,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四、前點工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計畫概要(工期、管線類型、規格、數量)。
    (二)平面位置圖(含以座標方式之標示)。
    (三)縱橫斷面圖說。
    (四)與其他管線單位套繪所屬管線之位置圖。
    (五)其他附屬工程圖說。
    (六)預定開竣工、期限及工程進度表。
    (七)交通安全管制設施。

五、本府受理申請後,應依申請挖掘道路之計畫,勘查挖掘位置,必要時
    應協調管線單位共同為之。申請人申請挖掘道路(車道範圍)時,得
    以高性能低強度回填材料規定(CLSM,施工規範如附件),以替代傳
    統級配料作為於管線管溝回填材料。

六、本府同意申請道路挖掘案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代辦挖掘道
    路修護費,該通知應載明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之金額(含計價明細)
    、繳納方式及期限,並於申請人完成繳費後,由本府掣發挖掘同意文
    件及檢還申請書一份。依前點採用高性能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以
    替代傳統的級配料作為於管線管溝回填的材料者,免收管溝修復費,
    申請人於道路施工後需切結保固一年,並繳交原管溝修復費百分之三
    十作為保證金,該保證金於本府驗收完成一個月後,檢驗路面高低差
    未大於一公分及無龜裂情況時,由本府無息退還。

七、前點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依申請面積及「台南市柳營科技工業區暨
    環保園區挖掘路面修護費收費標準表」核算,如附件二。

八、本府應要求申請人於取得挖掘之同意文件後,須向轄區警察機關報備
    後,始得進行道路挖掘。

九、本府應要求申請人負責完成挖掘道路管溝回填及假修復工程,並會同
    辦理驗收。

十、本府應於驗收接管後三個月內完成道路封層。

十一、同一路段有二(含以上)申請人申請挖掘時,本府應先行召開協調
      會議,該路段之加封及刨除費用,由所有申請人共同均攤。

十二、本府對因故未能在同意期限內開工、完工,或因故無法進行挖掘計
      畫者,應要求申請人於期限內備文具明詳細理由申請展延。

十三、依前點辦理申請展延未獲同意,或於期限內以書面聲明放棄挖掘者
      ,本府應依申請人實際道路挖掘面積核算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並
      通知申請人補繳或無息退還溢繳款項。

十四、對緊急性挖掘者,本府應為必要處理及告知轄區警察機關外,並應
      要求申請人於施工日起三日內檢具相關證明資料與搶修前後照片,
      向本府補辦申請,並限期繳清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

十五、本府應依「台南市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於挖掘道路埋設管線
      作業期間應注意及要求申請人辦理事項」規定要求申請人遵守事項
      ,如附件三。

十六、道路挖掘施工期間,本府應隨時抽查申請人是否確實依本要點規定
      執行,倘發現有未遵守之情事,立即要求改善。

十七、本府應要求申請人於完成假修復工程後,檢具書面資料申辦驗收,
      其所編製書面資料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完工報告書。
      (二)平面位置圖(含以座標方式之標示)。
      (三)縱橫斷面圖(含施工中發現之其他單位管線位置)。
      (四)附屬工程竣工圖。

十八、本府對緊急性挖掘者,仍須要求申請人依前點辦理。

十九、本府完成驗收接管作業後,應整合更新管線資料。

二十、本府應隨時注意申請人開挖情形,於路基回填完成後,挖掘面積有
      增減時,依共同會勘丈量挖掘面積計算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之金額
      ;其因申請人施工造成非挖掘部分之道路路面損壞,應依損壞面積
      收取代辦挖掘道路修護費。

二十一、本府依前點規定計算之代辦挖掘道路修復費,應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於限期內補繳或無息辦理退款。

二十二、本府於道路復舊工程完成後三年內,除有第十四點緊急性挖掘或
        下列重大事由外,一律停止受理申請挖掘:
        (一)與國家重要建設有關之管線工程。
        (二)已有管線之修理工程。
        (三)重大軍事管線工程。
        (四)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及
              其附帶直向人行道聯接管線工程。
        (五)道路交通號誌之有關管線工程。
        (六)為完成區段性之管線系統或工業區內廠商所必須辦理之管
              線工程。

二十三、本府對未依本要點第四點、第十四點規定擅自挖掘道路者,除依
        法追究外,並應依第六點收取代辦挖掘道路修復費。

二十四、本府對違反本要點規定之申請人,得於一年內拒絕其提送之申請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