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貴樹木生長之必要場地,以樹木根基部中心為圓心,其樹冠幅最長距 離為半徑計算之圓面積土地為範圍,由主管機關測量後公告之。 前項珍貴樹木生長之必要場地內之利用行為,應選擇對樹木影響最少之 方式行之,並應擬妥相關計畫、圖說送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