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珍貴樹木生長之必要場地,以樹木根基部中心為圓心,其樹冠幅最長距
  離為半徑計算之圓面積土地為範圍,由主管機關測量後公告之。
  前項珍貴樹木生長之必要場地內之利用行為,應選擇對樹木影響最少之
  方式行之,並應擬妥相關計畫、圖說送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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